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17号
申 请 人:段某萍,女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
被 申请 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兴勇,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第0200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第三项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位于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什字路社区。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财富天下区域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6月12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书》,《答复书》第三项称“本信息为主动公开内容,公示形式为在财富天下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张贴公示,并附图证明。”申请人认为该附图模糊不清,无法证明系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且拆迁指挥部已经不存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错误,申请人无法据此获知申请内容。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第三项要求书面公开财富天下区域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1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为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为在财富天下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张贴公示并附图证明,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方式为在财富天下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一楼橱窗外张贴公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被申请人已进行张贴公开,面向的是财富天下的所有业主,申请人应当在此公示期内充分了解相关分户补偿情况,公示期过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重新制作此信息的义务。本着为人民服务、方便群众的宗旨,具体办理此申请的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在接到《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后,经查阅相关档案,找到相关公示信息,已将相关信息重新寄送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财富天下区域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于5月28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本信息为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为在财富天下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张贴公示,附图证明。”申请人于6月12日收到《答复书》。
三、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反映其按照《答复书》第三项的答复内容指引,到财富天下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后,发现该地点已变更为“花漾美郡城市展厅”,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错误,申请人无法获知申请内容。
四、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2021宛政复被受字第173号,以下简称《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向申请人提供了财富天下改建项目(商圣街道办)征迁补偿明细表、征迁补偿政策性补助表、征迁补偿明细表等相关资料。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已收到上述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只需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前提是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知信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已在拆迁指挥部进行公示,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原拆迁指挥部已经变更为“城市展厅”,张贴在橱窗内的公示信息也已不存在,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及照片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进行了相关信息的公示程序,但申请人无法通过该途径获知有效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无法满足申请人实际获知信息的需求,属于内容不当,鉴于被申请人目前已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责令重作已无必要,但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第(三)项答复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