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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89号)

发布时间:2021-08-31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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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89

 请  人:

复议代表人:李某明,男

      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163号卧龙工行家属院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勇,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昂立,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年5月6日作出的《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宛龙房征补20213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

一、2020年12月25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网上公示了卧龙区市干休所(北院)旧区改造项目并提示: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5日,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2021年1月5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一直未给予答复。2021年5月6日晚上,被申请人在小区内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及范围图、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方案,5月9日被申请人又张贴了关于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入户调查公告。2021年2月以来,干休所北院工地一直处在无证昼夜施工、噪音扬尘污染、工地挖地基伤害申请人所在楼体根基及采光等问题,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

二、被申请人未公开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征收的批文公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也未对征收区域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本次征收是出于商业目的,不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益征收的条件。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建筑楼房曾获得“鲁班奖”,也不影响市政、市容,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不是刚需,且干休所北院一期自2012年至今已有10年,目前仍是一片荒地,申请人不同意房屋被征收。

被申请人称:

一、《房屋征收决定》审批程序合法。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是2012年4月批准的旧区改造项目。2019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该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

二、该项目是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和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旧区改造项目,依法属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项目。2012年4月26日,南阳市城中村(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卧龙区扩大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批复》(宛城村改办201227)。2016年7月13日,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卧龙区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扩大改造范围的批复》(宛城村改办201612)。2016年9月28日,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关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函》(宛规函2016149),规划范围为新华路以南、梅溪路以东、人民路以西、文化宫街以北区域。上述区域基础设施落后,依据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结合区域规划的要求,要连片整区域开发建设,改造后能够提升群众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生活环境,南阳市人大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该项目纳入旧区改造计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的有关情形,符合征收条件。

三、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旧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了科学论证,经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经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的听证,科学、公平、合理,最后被申请人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房屋位于卧龙区梅溪社区工商银行卧龙支行家属院。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拟对梅溪路以东,新华路以南,卧龙区制衣厂、南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阳市职工业余学校以西,南阳市老干部休养所以北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11年5月19日,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汽车站北部区域及市干休所北院区域实施旧区改造的审查意见》,同意将市干休所北院区域列入旧区改造计划。2012年4月26日,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对卧龙区扩大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扩大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意见,并列入2012年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计划。

三、2017年1月18日,原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向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复函,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旧城改造区域符合市中心城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南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点工作的思路,符合国家政策。

四、2017年4月26日,经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评审会通过,本案所涉项目风险等级评估为低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卧龙区住建局同意并报卧龙区维稳办备案。

五、2017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征求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告知被征收人可在30日内到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2017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并张贴了《关于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通告》。2018年1月9日,被申请人在王府饭店举行听证会,其中卧龙区工行家属院有代表参加并提出意见。2018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张贴发布《关于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对征收补偿方案拟作出的修改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通告。

六、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实施主体等事项,告知了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随《房屋征收决定》一并张贴公示。该方案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系经批准的旧城区改造项目,被申请人在该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该项目经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经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查通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符合卧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有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等前置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5月6日作出的《南阳市干休所北院区域旧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宛龙房征补202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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