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41号
申 请 人:吴某强,男
住 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振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 峰,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网络交易执法大队队长
吴 军,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三级主办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在天猫商城“健食工坊旗舰店”花费2534元购买了160包冬瓜荷叶薏米茶打算送给家人朋友用于清肠通便,但服用多天后,未起到显著效果。该产品仅为普通代用茶,卖家在网站上标识其保健功效为“清油腻排宿便”,产品与宣传明显不符,存在销售欺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该材料已批转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办理”,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南阳仲景百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健食工坊旗舰店”销售的冬瓜荷叶薏米茶进行截图取证。在对该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时,该公司称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已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并积极提出退款退货并赔偿1000元,但申请人要求三倍赔偿,公司认为申请人作为一般客户,购买大量茶包有违常理,存在敲诈嫌疑。同时,该公司称店铺销售的冬瓜荷叶薏米茶页面使用的“清油腻排宿便”出自《药典》2015版,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在天猫商城“健食工坊旗舰店”花费2534元购买了160包“冬瓜荷叶决明子茶薏米山楂苦荞麦袋泡组合花茶女人代用养生茶正品”(以下简称冬瓜荷叶薏米茶),该商品在介绍页标注“清油腻排宿便”字样。申请人服用后认为无显著效果,向被申请人举报该旗舰店的经营者南阳仲景百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用茶宣传保健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已批转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
三、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南阳仲景百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对公司经营的网店“健食工坊旗舰店”中销售的冬瓜荷叶薏米茶销售页面进行截图,提取了冬瓜荷叶薏米茶的检测报告等证据。
四、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南阳仲景百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了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清油腻排宿便”的广告用语出自《中国药典》2015年版材料,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7月14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于12月16日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向本机关提交了现场调查笔录、被举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销售网页截图、被举报公司情况说明等材料,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清油腻排宿便”的广告用语出自《药典》,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 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7月14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告知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