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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08-1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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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29

    人:闫某艳,女

     址: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

 申请 人: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柯,任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901905143192),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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