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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38号)

发布时间:2021-08-0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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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38

 请  人:邓州市贵勤养殖场堰子河北分场

      邓州市十林镇堰子河北西侧400米

被 申请 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2021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的相关设施被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十林镇人民政府称其依据的是被申请人下发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违法用地拆除复耕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拆除通知》)。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拆除通知》、2000-2010年和2010-2020年邓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2008-2012年十林镇及申请人所在地块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审批材料和批准材料。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回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负责”。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7日向十林镇人民政府下发《拆除通知》。该通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6月22日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5号),对该事项重新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0-2010年和2010-2020年邓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2008-2012年十林镇及申请人所在地块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审批材料及批准材料由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已于2021年5月15日作出了答复。

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内容有三项:1.《拆除通知》;2.2000-2010年和2010-2020年邓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3.2008-2012年十林镇及申请人所在地块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论证)及批准材料。

二、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请你单位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申请,办公电话:0377-62192125。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5号),对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进行补充答复,主要内容为:《拆除通知》属于被申请人在办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卫片执法案件时,根据卫星图拍到的十林镇法占地情况,对十林镇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四、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03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在申请人诉邓州市十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拆除及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十林镇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交了《拆除通知》作为证据,申请人对《拆除通知》进行了质证。在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的部分,法院对《拆除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认定。

本机关认为:

一、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拆除通知》,对十林镇政府的拆违复耕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申请人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的相关设施位于本次整改区域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拆除通知》具有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称该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但在本案中,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已于2018年通过庭审质证,从十林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中知晓了《拆除通知》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拆除通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虽然被申请人对该项信息的答复不当,但无责令其重新答复的必要。

二、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邓州市土地总体规划内容、第3项基本农田规划的相关信息,应当由邓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应当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的保存机关,具有对该项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属于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请你单位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申请”,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2号),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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