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36号
申 请 人:石某均,男
地 址:宛城区新店乡夏饷铺村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新店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1〕15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4年以来对申请人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重新作出答复。5月25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我机关虽然记载有各个种粮户的每年种粮直补信息,但不存在具体每一个种粮户自2004年以来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该兑付清单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申请的信息不予提供。”该《答复书》内容前后矛盾,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新店乡政府记载并保存的种粮直补信息系每年各种粮户的直补信息,并不存在具体每一个种粮户自2004年以来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兑付清单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兑付清单”可以不予提供。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4年以来对申请人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4月28日收到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自2004年以来对申请人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我机关虽然记载有各个种粮户的每年种粮直补信息,但不存在具体每一个种粮户自2004年以来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该兑付清单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申请的信息不予提供。”
三、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2018年-2019年农业支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表显示,该机关制作保存的种粮直补信息并非按户别记载,而是将所有种粮户的粮食直补信息按年度汇总保存。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自己2004年以来的粮食直补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制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