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9号
申 请 人:乔某云,女
住 址:社旗县赊店镇宋庄
被申 请人:社旗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2017年8月7日征收29.3633公顷农用地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8月7日违法征收农用地的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河南众福康实业有限公司从被申请人组织的拍卖会上获得了申请人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显示申请用地的单位是被申请人,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征收农用地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土地系社旗县2013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经河南省政府批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被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关于华山路北侧恒山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同意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华山路北侧衡山路南侧国有土地。经拍卖,2019年6月10日社旗县自然资源局与河南众福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土地目前由河南众福康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苑花园”小区。
三、2020年3月3日,赊店镇政府已将申请人土地及其附属物补偿款47万元补偿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社旗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125号),同意征收社旗县赊店镇等2个乡镇泰山路社区二组等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6.4303公顷、其他农用地1.5997公顷,共计28.0300公顷,作为社旗县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申请人所在的赊店镇被征收的土地总面积为9.5642公顷。201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社公〔2013〕021号)。2013年12月8日,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社国土公〔2013〕021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征收、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进行补正,明确表示请求撤销的是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征收农用地的行为,但未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向本机关提供被申请人征收农用地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不具备征收农用地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了《关于社旗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125号),包含申请人的承包地。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2017年8月7日征收农用地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征收农用地,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申请人以社旗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