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33号
申 请 人:潘某超,男
住 址: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被 申请 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宛区政房补决字〔2021〕33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1.2021年3月25日,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已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报告》仅进行了外部状况和环境位置勘测,未对主楼、院庭、装修程度等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且两次实地查勘和拍照时,均未通知申请人本人到现场协助评估。2.《补偿决定书》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86㎡,土地使用权面积350.28㎡,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1078800元,不足以在附近楼盘购买到100㎡的房子。3.向阳社区居委会口头承诺将对房屋重新进行勘测,但一直未进行。
被申请人称:1.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已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2.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补偿结果公平。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评估机构选用的评估方法估价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3.被申请人已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申请人选择。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正当、结果公平。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房屋位于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房屋产权证书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潘某超,共有人为郑某婷,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证载该房屋为两层混合结构住宅,面积为186㎡。
2017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宛区政〔2017〕2号),决定对向阳社区旧城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并于当日发布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述通告及方案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示。
二、2018年11月13日,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选择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区域改造项目房地产评估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在征收区域范围内张贴公示。
三、因被征收人未选定评估机构,2018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抽签形式,抽取选定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将该结果予以公示。
四、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告,将本次征收的房屋评估价值时点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签约奖励期限调整至2020年3月20日前。
五、2020年8月4日,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通知》并在区域内进行了张贴公示,通知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现场查勘时间定于8月7日上午9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查勘。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0〕豫宛宛证内民字第17546号)显示,8月7日上午申请人未配合现场查勘。
六、2021年3月24日,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外部进行测量并出具了初步评估结果。2021年3月25日,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申请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86㎡,估价方法采用比较法、成本法,测算申请人的房屋单价为5800元/㎡,总计1078800元。3月25日,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其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测绘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86㎡,第三层未建面积为84㎡。若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调换房源是位于项目改造区域内的期房,可置换面积为186㎡,并可领取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75144元。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结果,可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共计1176264元。
另查明,《补偿决定书》明确,因被征收人未配合房屋征收评估现场查勘,《房地产评估报告》设定状况以外的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后另行补偿。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向阳社区旧城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经生效,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完成了现场勘查的程序,评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书》中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四、《补偿决定书》中明确《房地产评估报告》设定状况以外的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后另行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宛区政房补决字〔2021〕3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