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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31号)

发布时间:2021-07-1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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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131

 请  人:黄某东,男

     址: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被 申请 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宛区政房补决字202122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不服,2021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1.房地产评估公司仅进行了外部状况和环境位置勘测,未对房屋新老程度、房屋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检视,且实地查勘和拍照并未通知申请人本人到场。2.评估报告未送达给申请人本人。3.申请人的房屋总面积为883.69平方米,《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补偿数额为1362925元,按附近商品楼的均价,不足以买到100平方米的房子。4.《补偿决定书》认定的房屋总面积不正确。2021年4月2日居委会口头承诺将对房屋重新进行勘测,但一直未予实施。

被申请人称:1.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2.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补偿结果公平。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评估机构选用的评估方法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3.被申请人已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申请人选择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正当、结果公平。

审理查明:

一、涉案房屋位于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证载面积为86.6平方米,所有权人为郭玉珍,系申请人之母(已故),该房屋一直由申请人居住使用。

二、2017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宛区政20172号),决定对向阳社区旧城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并于当日发布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宛城区东关街道向阳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述通告及方案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示。

三、因被征收人未选定评估机构,2018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抽签形式,抽取选定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告,将本次征收的房屋评估价值时点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签约奖励期限调整至2020年3月20日前。

四、2020年8月4日,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通知》并在区域内进行了张贴公示,通知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现场查勘时间定于8月7日上午9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查勘。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0豫宛宛证内民字第17546号)显示,8月7日上午申请人未配合现场查勘。12月31日,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表》并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2021年1月6日,河南宏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并告知申请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测绘公司申请复核评估。

五、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93㎡,土地使用权面积268.51㎡,宅内未建面积为344.02㎡(按两层计算),第三层未建面积为78.18㎡。若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调换房源是位于项目改造区域内的期房,可置换面积为537.02㎡,并可领取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104538元。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结果,可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共计1362925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书》中承诺,因被征收人未配合房屋征收评估现场查勘,《房地产评估报告》设定状况以外的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后另行补偿。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向阳社区旧城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已经生效,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完成了现场勘查的程序,评估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公示了房屋初评结果、出具了评估报告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三、《补偿决定书》中为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并明确《房地产评估报告》设定状况以外的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后另行补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适当。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经依法评估房屋价值,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宛区政房补决字2021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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