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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7-0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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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15

 请  人:张某山,刘某峰

     址: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

被 申请 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霞,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方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被申请人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安路东延三期工程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方政房征字20181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附件《方城县广安路东延三期工程综合改造项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551号居民,在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新村路南侧拥有合法住宅。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获知,申请人的房屋处于《公告》划定的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及其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1.方城县广安路东延三期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是2017年12月7日经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实施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制定了规划、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了科学论证,对实施方案组织了听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法定程序。2018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告》及《补偿安置 方案》并张贴宣传,政府工作人员也多次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早已知晓《公告》内容,其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2.案涉房屋由申请人张某山、刘某峰购买所得,土地面积302.51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423795元。目前拆迁区域内110余户仅有申请人一处房产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审理查明:

一、2018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告》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县城广安路东延三期工程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上建筑物等实施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方城县凤瑞街道交通街社区出具证明,证明2018年3月21日接到被申请人的《公告》后,于3月22日在社区大门口及无名庄拆迁区域等五处及时进行了张贴并予以公示。目前该拆迁区域内仅有申请人一处房产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张某山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向其提供了《公告》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公告》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广泛张贴,《公告》中告知了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义务,应当视为申请人在2018年已知晓《公告》内容及《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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