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4号
申 请 人:刘某伟,女
住 址: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村
被 申 请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3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时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户尚未与红泥湾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属空挂户口,申请确权的宗地实际一直由其弟媳蒋某瑞耕种,存在承包地权属纠纷,属于暂缓确权的范畴,申请人依法解决与其弟媳的土地承包纠纷后,再予以确权。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之母张某兰系红泥湾镇红泥湾村4组村民,育有一女刘某伟、一子刘某涛。刘某伟与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刘某涛为非农业户口。张某兰户共承包土地8.7亩,张某兰为户主。2008年2月,张某兰去世,2013年6月,红泥湾村委会将户主张某兰变更为刘某涛之妻蒋某瑞。2016年10月,红泥湾村4组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蒋某瑞(户主)、刘某1(子)、刘某2(女)、刘某崇(孙子)五块土地共8.8亩。申请人刘某伟一家三口的户口均在红泥湾村,但目前三人在该村无承包土地耕种。
二、宛城区红泥湾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关于红泥湾镇红泥湾村刘某伟反映问题的办结报告》,认为依据村规民约,对出嫁女应当收回承包地。1997年8月,经申请人之母同意,刘某伟在出嫁后其承包土地的份额未被收回,而是调整给其弟媳蒋某瑞,申请人及其配偶、女儿空挂户口,三人在本集体内未分配承包地。
三、2020年10月16日,刘某伟向宛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申请,认为其弟刘某涛为非农业户口,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资格,弟媳蒋某瑞与刘某涛婚前在娘家已经分配过承包地,蒋某瑞实际上没有继承张某兰承包地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5〕52号)均规定“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因申请人与案外人蒋某瑞之间明显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申请人暂缓对其承包地确权,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后再确权发证,符合上述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颁证申请后,应当详细向申请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的解释工作,关注申请人的实质诉求,引导申请人依法解决纠纷后,尽早为申请人颁发证书。申请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先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再提出确权颁证申请。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申请人经过审查,对申请人暂缓发证,符合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颁证职责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