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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1-04-2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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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5

 请  人:石某均,男

      宛城区新店乡夏饷铺村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大明,任主任

申请人对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新店乡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2021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向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4年以来对申请人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被申请人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公开。

被申请人称:新店乡记载有石某均2004年以来的种粮直补信息,但是该信息非单独记载,系每年与其他种粮户的信息一并记载的,并不存在具体每一个种粮户自2004年以来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该“兑付清单”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新店乡政府已经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4年以来对申请人实行种粮直补的兑付清单,并要求对所需信息通过书面形式邮寄送达。新店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于2021年4月16日送达给申请人。

二、新店乡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直补信息登记明细是按年度登记建档,即每年度所有农户的粮食直补信息汇总保存。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从新店乡人民政府向本机关提供的2011年-2014年粮食直补信息、兑付底册可以看出,该机关制作保存的种粮直补信息是按年度区分。申请人申请公开自己2004年以来的粮食直补信息,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本案中,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新店乡人民政府可以不予提供,但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并说明不予提供的理由。新店乡人民政府2021年4月16日在《答复书》中回复申请人“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从程序上看,该答复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从内容上看,“不存在”的答复不够严谨,也与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符。另外,从公正、便民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在答复书中写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申请公开的内容,并对申请事项逐一进行答复、说明理由,且应当在答复书中向申请人说明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撤销新店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店乡人民政府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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