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3 号
申 请 人:马某露,女
地 址:宛城区红泥湾镇林庄村
被申 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大明,任主任
申请人以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未履行职责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时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申请人称:因马某露与邻居存在土地经营权争议,土地亩数不能确定,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书不能及时发放。马某露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要回自己的二分荒地,待对其土地亩数核实无争议后即可发放确权证书。
经审理查明:一、示范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依承包户的申请登记颁证,申请人曾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提出过颁证申请。
二、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某付之间存在土地争议。据申请人叙述,2019年李某付趁申请人不在家时,占走申请人二分荒地,又私设了地界,李某付不承认此事,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经村组和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也未达成和解。
三、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白河街道关于林庄村马某露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书>未发放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示范区白河街道农业农村办对此事组织了调查,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李某付已同意将二分荒地归还给申请人并划清地界,当事人李某克(李某付之子)正在住院,待其出院后办理。
本机关认为: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因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暂缓对其承包地确权,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后再确权发证,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表面上看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确权颁证,但其根源在于申请人与案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未得到解决。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关注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引导申请人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纠纷后,依法依规为申请人颁发证书。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颁证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了审查职责,因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对申请人暂缓发证,符合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颁证职责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