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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3-2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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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12

 请  人:孙某有,男,生于1954年7月

     址: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下洼村四组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大明,任主任        

申请人对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处理《行政处理申请书》不服,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白河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白河街道办事处邮寄了《行政处理申请书》,但白河街道办事处一直未予处理。

被申请人称:孙某有要求处理的争议系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建议孙某有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邮寄《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白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倪保军抢占申请人的2亩承包地归还给申请人。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于2021年1月18日回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因孙某有存在土地面积纠纷问题,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保障措施第(三)条把握政策界限规定“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暂缓对其所有承包地进行确权,待孙某有土地面积纠纷解决后,再确权发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在本案中,白河街道办事处并非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或颁证机关。

二、关于请求白河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解决争议问题。

孙某有在《行政处理申请书》中请求白河街道办事处处理的纠纷,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南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与案外人倪保军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白河街道办事处处理的职权范围,白河街道办事处亦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职责。申请人可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后,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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