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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3-11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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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112

 请  人:王某,男

      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李峰,任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来信回复》不服,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来信回复》,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立案调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书、购物小票复印件、食物照片复印件等,在举报书中详细说明了能够充分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沟通联系是否有证据补充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违法,《来信回复》无法可依。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被举报产品的质检报告,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邮寄的书面举报信和举报的证据被申请人已全部收到,不存在补充证据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信》后,经过核查,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书面回复举报人“想念宝宝影响强化小面条不存在麦芯粉标识错误问题”,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如何适用法律查处,既不能为申请人减损权益,也不会为申请人增加义务,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被申请人如何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二、经核查:1.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鸡蛋挂面”商品包装物“优选麦芯粉”属于商品广告用语,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麦芯粉的进货单据,“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是适用河南想念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麦芯粉)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2.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麦芯粉的强制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河南想念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麦芯粉尚未制订企业标准,但在生产中参考了青岛天祥食品集团金喜燕制粉有限公司《麦芯粉》Q/TXS0006S-2019、新疆艾力努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麦芯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LNE0001S-2018等其他企业制订的麦芯粉企业标准。按照其他企业制订的企业标准,麦芯粉是指去掉麸皮和胚芽,提取小麦胚乳部分(麦芯)的面粉。通过查询,“麦芯粉”又称“麦心粉”,是由小麦中心部分的胚乳磨制而成的小麦面粉。3.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粮食加工品类别名称为小麦粉、大米、挂面,具体品种明细无麦芯粉。“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鸡蛋挂面”包装物配料表为“小麦粉、水、鸡全蛋粉、柠檬酸钙、焦磷酸铵、乳酸锌”。《小麦粉》(GB1355)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该公司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2的“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规定,对麦芯粉按照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小麦粉”在配料表上予以标注。该公司“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鸡蛋挂面”包装上的标注执行的是“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14)、并按照GB7718、GB28050规定予以标签标识。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麦芯粉属于小麦粉,“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鸡蛋挂面”的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不成立,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三、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已根据调查需要提取了被举报产品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申请人举报诉求中均未提及公开被举报产品的质检报告,被申请人也没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被举报产品的质检报告,被申请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书、购物小票复印件、食物照片复印件,举报河南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强调了“多种营养元素强化、优选麦芯粉”,但是未标注麦芯粉的含量,配料表内也没有麦芯粉的字样,只有小麦粉。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立案通知、行政处罚通知,对河南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书面告知举报人奖励金额及领款方式。

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2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来信回复》,回复申请人: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款“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条款说明强调后需标示含量的配料应具备“有价值有特性”的特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对“有价值、有特性”的释义:所强调的配料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强调的麦芯粉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要求”。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条款和“4.1.2”条款的要求,标示配料名称应反映其真实属性,麦芯粉只是表明了产品采用配料小麦粉的提取部位和加工工艺,其真实属性仍然是小麦粉。综上,“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不存在“麦芯粉”标识错误问题。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书》、购物小票复印件、食物照片复印件,并在《举报书》中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该举报行为已经完成。被申请人根据该举报线索依法进行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12月3日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向本机关提交了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原材料发货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面粉进厂检验记录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等证据材料,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来信回复》的形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举报人的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条款和“4.1.2”条款的要求,标示配料名称应反映其真实属性。麦芯粉与普通小麦粉的区别在于提取小麦的部位和提取工艺不同,其真实属性仍然是小麦粉,河南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外包装配料表上标注其真实属性小麦粉,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对“有价值、有特性”的释义:所强调的配料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麦芯粉”的实质属性与配料表中的“小麦粉”相同,不具备“有价值、有特性”的特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为“想念宝宝营养强化小面条”外包装标识错误,被申请人不具有向申请人公开该产品质检报告的义务。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被举报事项不存在违法情形,并在《来信回复》中向申请人作出详细解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线索,积极进了调查核实,认定该举报事项不存在违法情形,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的《来信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来信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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