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10号
申 请 人:冯某珍,刘某雪,吴某彩
地 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乡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勇,任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1〕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告知书》。
申请人称:根据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宛城村改办﹝2016﹞2号《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卧龙区双石碑村区域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批复》,卧龙区政府是该改造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全程负责,项目的改造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顺利实施。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表述“1.卧龙岗街道双石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是否做出过用地许可(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经检索,你们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你们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2.卧龙岗街道双石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竣工楼房的栋数、单元房套数和面积规格、已住进本项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户别、数额、入住条件、入住当事人身份信息。经查,该项目建设主体是卧龙岗街道办事处,你们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你们向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0377-63073990。”申请人认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双石碑村实行城中村改造的请示是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宛城村改办〔2016〕2号文件第三条显示“卧龙区政府是该改造项目责任主体。”卧龙区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应当由自己公开的政府信息推给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卧龙岗街道办事处,不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经检索,该项目2012年作为新型农村社区试点之一启动建设,因新型农村社区开发建设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撑,后被列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经纳入市房地产问题楼盘整治范围,项目相关手续正在推进中,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无法公开。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卧龙区双石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是否做出过用地许可(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已竣工楼房的栋数、单元房套数和面积规格、已经住进本项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户别、数额、入住条件、入住当事人身份信息。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0〕5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要求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20个工作日之内重新作出答复。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1.卧龙岗街道双石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是否做出过用地许可(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经检索,你们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你们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2.卧龙岗街道双石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竣工楼房的栋数、单元房套数和面积规格、已住进本项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户别、数额、入住条件、入住当事人身份信息。经查,该项目建设主体是卧龙岗街道办事处,你们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你们向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0377-63073990。”该《告知书》已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案中,卧龙区政府并非该征地批文的制作机关,其答复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征地批准文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关于卧龙岗街道双石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竣工楼房的栋数、单元房套数和面积规格、已住进本项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户别、数额、入住条件、入住当事人身份信息。卧龙区政府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卧龙区政府认为上述信息由卧龙岗街道办事处获取或制作并无不当。《告知书》中答复申请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是项目建设主体,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向卧龙岗街道办事处进行咨询。”并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该项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1〕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