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9号
申 请 人:张某亮,男
地 址: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勇,任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3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认定《答复书》无效,责令卧龙区政府重新给予公开。
申请人称:2020年8月15日申请人向卧龙区七里园乡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09年11月卧龙区白塔村八组实行的征地拆迁安置,已经建成了多少栋楼房、多少套安置房、有几种户型、已经安置了多少户和已经安置户主的身份信息清单”。2020年8月31日,七里园乡政府向申请人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卧龙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11月5日卧龙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059号),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应当由区政府公开。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卧龙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12月14日,卧龙区政府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该《答复书》中公开的“对白塔村5、6、7、8组安置房建设用地74.19亩,共建设安置房15栋”这一数字不准确,东半部分是19栋,加上靠近孔明路8栋高楼和两栋低楼,共29栋。而且对所建安置房的户型、套数、已经安置了哪些户的户主、入住条件和入住安置房户主的身份信息闭口不谈,并将这些政府信息再次无根据地推给七里园乡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述的29栋房的问题。经检索和对申请人确认,2009年9月,南阳市为举办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比赛场馆建设拆迁范围涉及七里园乡白塔村,拆迁安置用地74.19亩,共建27栋房,其中二期尚未分配。《答复书》中所述的15栋安置房属实,其余12栋实为1栋幼儿园、8栋商品房、3栋二期尚未分配房。具体面积如下:一期共建安置房15栋,372套住宅,其中120㎡的204套,80㎡的168套。该安置房安置对象为农运会白塔村涉迁区域内的拆迁住户,安置对象凭安置协议分配安置房;二期建设安置房3栋,共84套,其中120㎡的24套,80㎡的60套。二期安置房分配方案目前尚未出台。孔明路8栋高楼不属于安置房,是商业开发(鑫泰公园道)项目。二、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本机关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曾向卧龙区七里园乡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09年11月卧龙区白塔村八组实行的征地拆迁安置已经建成了多少栋楼房、多少套安置房、有几种户型、已经安置了多少户和已经安置户主的身份信息清单。七里园乡政府向申请人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咨询。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卧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11月5日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059号),维持了七里园乡政府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二、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受理该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向七里园乡政府咨询,2009年9月,南阳市为举办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比赛场馆建设拆迁范围涉及七里园乡白塔村,拆迁安置用地74.19亩,共建设安置房15幢,该项目其他信息建议您向七里园乡政府咨询,电话:0377-63291011。”三、该《答复书》已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作出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多项的,行政机关应当逐项进行审查认定,并分别作出答复。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二、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征地拆迁安置已经建成了多少栋楼房、多少套安置房、有几种户型、已经安置了多少户和已经安置户主的身份信息清单等多项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仅回复了所建安置房为15幢,对该项目其他信息建议向七里园乡政府咨询,未逐项向申请人说明不属于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而应当由七里园乡政府公开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三、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059号)维持了七里园乡政府向张炳亮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而在《答复书》中又告知申请人向七里园乡政府咨询,前后矛盾,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答复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3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