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8号
申 请 人:侯某松,男
地 址:南阳市方城县释之办和平街
被 申请 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文汉,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侯某松请求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09年在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与杨某平签订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协议,取得了位于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206号的土地使用权,购买了地上房产及其他附属物。因方城县广安路东段区域综合改造建设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在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厂房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其后政府出让了涉案土地并注销了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至今未得到任何征收补偿。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安置补偿,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做答复,申请人诉至法院,2020年7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限被告收到判决后60日内对原告的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处理。二、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土地已置换,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已领取,要求申请人另行起诉解决。三、申请人是涉案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涉案土地被征收后依法应当获得补偿。四、涉案土地被置换给案外人南阁村五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由他人领取,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3行初128号)、执行通知书(〔2020〕豫13执288号)、涉案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公告、刘某宇收条、附属物清算表、现金支付清算表、土地置换协议及说明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下的土地包含于置换协议所涉的土地中,已被置换;其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款已被其合伙人领取(师某庆代)。二、申请人的权益救济可依据现有相关资料,另行提起与其合伙人等的诉讼解决。此外,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安置补偿的相关事宜应向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提供2009年12月28日侯某松、刘某宇与杨某平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和附属物转让给侯某松、刘某宇二人。申请人提供刘某宇与侯某松签订的《合伙开发协议》一份,约定“如果政府征收、征用搞城区基础建设,所赔偿费用各享一半”。二、现有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方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9日发布《方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案涉土地位于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东侧,在该公告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杨某平。方城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方城县广安路(原南环路)东段区域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征收公告》,案涉房屋位于方城县城关镇交通街336号,在该公告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南阁五组(兴裕建筑材料厂)。三、2013年12月16日,方城县规划局与南阁村五组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案涉土地包含于该土地置换协议所涉土地中。2014年1月26日,师某庆代刘某宇领取南阁村广安路项目区附属物补偿款530033元。四、侯某松诉方城县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及履职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方城县人民政府对侯某松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未作处理违法,限收到判决后60日内对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作出处理。侯某松就《土地置换协议》诉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的案件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五、方城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日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作出《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1、侯某松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杨某平)下的土地包含于《土地置换协议》所涉的土地中,已被置换到S103线以南,陈货郎庄以西区域。2、侯某松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南阁五组)下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已被侯某松的合伙人刘某宇领取。3、权益救济问题可依据相关资料,另行提起诉讼解决。4、安置补偿的相关事宜应向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本机关认为:一、方城县政府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答复》,属于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的处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案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做出置换和赔偿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回应,且提供了刘某宇的收条和《土地置换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该《答复》形式合法、内容适当。二、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诉求,可按照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的指引,另行提起与合伙人及案外人的诉讼。
综上所述,《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侯某松请求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