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1〕1号
申 请 人:何某会,女
地 址:南阳市范蠡路星光学校河后第三排
被 申请 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放,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不服,于2021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依法确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净土庵社区闫庄范蠡路中段有一处房屋,因温凉河综合开发工程需要征收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0年12月15日将书面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净土庵社区居委会闫庄区域的征地批文、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该申请,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询,该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存量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征收,无‘一书四方案’。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拆迁相关问题建议向宛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咨询。”该答复于2020年12月15日邮寄给申请人,邮寄单号为EMS:1062521536633,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工作日的计算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因此被申请人对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应当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即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