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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1-21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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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15

 请  人:赵某普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后,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提供建设张仲景文化园是否列入国民经济规划、是否经过论证、是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均未提供。

二、被申请人发出征求意见通知后,申请人向宛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被申请人未听取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拒绝提供。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提出的补偿方式只有货币安置,剥夺了申请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对该区域房屋实施征收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二、张仲景健康文化园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向相关部门去函确认,各相关部门回函确定张仲景健康文化建设项目完全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三、该区域房屋大多系公产,仅有不足五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为私产。在决定征收前,征收办公室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私产户等相关人的意见,征收办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见面解答了相关问题,针对其中合理建议和意见调整了原拟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东关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0日提交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所作补偿决定中列示的补偿方式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房屋置换往往引发不能及时交房入住问题最终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且该区域新建项目系公益项目,不可能在该区域内建设住房,因此无法在该区域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所诉房屋位于宛城区仲景路615号公路工程处家属院。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宛区政202029号)拟对仲景路以东、温凉河以西、医圣祠街路以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

二、2020年8月2日,南阳市宛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南阳市宛城区发改委关于对张仲景健康文化园项目的函》,载明“根据2020年宛城区六届五次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张仲景健康文化园项目已纳入2020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2020年8月3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宛城区政府作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张仲景健康文化园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联系函的复函》,载明“该项目所在区域:建设路以南、仲景路以东、医圣祠路以北、汉城河以西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单元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文物古迹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广场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三、2020年8月12日,宛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征求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载明“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并附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相关证明房屋权属资料。”

四、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宛区政202029号),附件为《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中载明的补偿方式为货币化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五、2020年9月20日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向宛城区政府作出《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申请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且申请人已将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七、《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区域内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均已拆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进行本次房屋征收行为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进行。

一、宛城区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关于征求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表明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私产户等相关人的意见,征收办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见面解答了相关问题,针对其中合理建议和意见调整了原拟的征收补偿方案,但未提交宛城区政府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的证据材料。

二、根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同年9月20日,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向宛城区政府作出《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和时间均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提出的补偿方案为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两种,由于该项目的建设系公益性质,且不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无安置房项目,被申请人除货币补偿方案外,提出房票安置方案,通过被征迁群众自主购房的安置模式,拓宽了安置空间,给被征迁群众提供了房屋安置选择。

四、张仲景健康文化园项目是南阳市“九大专项”之一的张仲景健康城专项的核心园区和标志性工程,是南阳市重点民生项目,征收该区域房屋是为了公共事业的需要,符合《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且该区域内大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被征收,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离该小区,且房屋已被拆除,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已按照该征收决定作出实际履行行为的广大居民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申请人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仲景健康文化园房屋征收的决定》(宛区政202029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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