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33号
申 请 人:屈某印,男
住 址: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
委托代理人:胡乐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久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 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10号》(以下简称《征收启动公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征收启动公告》系被申请人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前的公告行为,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