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31号

发布时间:2021-12-2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31

    人:周某杰,女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 申请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12315平台上对举报内容的回复,2021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举报河南海曙博丽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shiada新安代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婴儿奶嘴”没有检验合格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9月30日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于10月26日对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回复申请人:“经执法人员缜密调查,被诉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未实地经营,我局将采用行政手段,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被诉方不在本地,无法联系到被诉方,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3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