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29号
申 请 人:李某瑞,男
住 址: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周某西,申请人之妻
被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监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宛市监不字〔2021〕001号),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在被申请人处服刑期间,被同监舍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管理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复议法》仅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未规定可就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提出撤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