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24号
申 请 人:郑某,女
住 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被申 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 伟,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行政许可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
本机关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也明确了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由上述规定可知,因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具有初步审查并履行公示等前置程序的职责和义务,对于申请人个人建房的宅基地许可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查、公示后签署意见报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补正释明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其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已履行前置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个人提交的宅基地用地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