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28号
申 请 人:韦某雄,男
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 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12315平台上对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举报河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尚立信照明”店铺销售的“嵌入式筒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向申请人书面回复。2021年10月19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根据市局相关文件职责分工,请你直接向市局综合执法支队举报。”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本次回复属于对申请人进行管辖权限的告知行为,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