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23号
申 请 人:许某,男
住 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 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12315平台上对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举报南阳景赛电商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销售的“风水摆件”等商品,属于发布迷信内容,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2021年11月12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该店宣传内容系传统文化中一种美好的希望与祝愿,执法人员不认定该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页面和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11月12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说明了理由,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