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22号
申 请 人:苏 某,男
住 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 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南阳金赛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金赛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被申请人于7月30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立案。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现联系不上该公司法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已申请注销,我局依法向拼多多平台发函,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将该企业平台店铺关闭或作出其他处理。”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典型的懒政和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2021年7月9日在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反映南阳金赛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茜茜桃语旗舰店”销售的“菊花枸杞决明子茶牛蒡根桂花金银花茶包养生组合养肝熬夜恢复茶”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包装运输污染、基本标识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诸多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产品的相关信息,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立案。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现联系不上该公司法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已申请注销,我局依法向拼多多平台发函,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将该企业平台店铺关闭或作出其他处理。”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