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20号
申 请 人:王 某,男
住 址: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
被申 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通知》决定在唐河县公安局内部设立警务督察大队,违反了公安机关督察和组织方面的有关规定,应当将其撤销,并依法成立唐河县公安督察局警务督察队。
本机关认为: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唐河县政府批准,于2021年11月9日印发了《通知》,该《通知》不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