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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1-11-0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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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8号

申  请  人:吴某,男

住      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  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暖鑫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未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避重就轻回复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也未向申请人提供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2021年8月14日在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反映南阳暖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工手道茶叶旗舰店”销售的“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清火肝茶熬夜养生茶”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包装运输污染、基本标识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诸多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产品的相关信息,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该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店铺,在网页上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该公司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进货台账和质检报告、产品包装厂家的资质和包装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

一、本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20〕3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宛政〔202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是举报而非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的《消费者实名举报书》内容看,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案商品,但在《消费者实名举报书》中未提及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亦未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争议,申请人在陈述商家涉嫌违法情形后表示“故向贵局举报提供线索”。因此,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属于“举报”而非“投诉”。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申请人于2021年8月14日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3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说明了理由,履行了法定职责。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在举报过程中没有明确请求被申请人处理其与被举报人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也不能证明其举报目的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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