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6号
申 请 人:李某,男
住 址:方城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 霞,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向魏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方国用2007第479号),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向案外人魏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不服该行为,于2016年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院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河南省高院上诉,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涉及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有关部门明确房屋权属之前,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对换协议等证据,尚不能确定再审申请人与本案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已于2016年对被申请人向案外人颁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了生效裁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