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5号
申 请 人:林 某,男
住 址:南阳市新野县
被 申 请 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301120200002011号),于2021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上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复核,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