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4号
申 请 人:内乡县隆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 址:内乡县马山口镇花北村大寨沟黑龙崖
被 申 请 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关闭其拥有合法采矿权矿山的行为严重违法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为内乡县隆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寨沟建筑用大理岩矿的采矿权人,2017年10月18日,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编号:C4113252017107130145214)。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作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型建筑石料类矿山退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小型建筑石料类矿山退出关闭工作。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下发《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型建筑石料类矿山退出工作情况的通报》(宛自然资明电〔2021〕39号,以下简称《内部明电》),对全市未退出的小型建筑石料类露天矿山进行通报,其中申请人的大理岩矿被列入《南阳市未退出小型建筑石料矿山清单》。2021年6月7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对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和《内部明电》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工作安排的内部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对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