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3号
申 请 人:李某,女
住 址:邓州市张楼乡
被 申 请 人:邓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公〔张〕行罚决字〔2021〕1164号),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邓政复决〔2021〕18号),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复议机关应当为邓州市人民政府,而非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提起本次复议时,邓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诉权,申请人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