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2号
申 请 人:韩某,女
住 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被 申 请 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在“12315平台”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亚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免洗红枣”不符合国家标准。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