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1号
申 请 人:亚某、张某、王某、郑某、周某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
被 申 请 人: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亚某、张某、王某媛、郑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该申请表述不清、材料不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7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1〕14号,以下简称《补正通知》),向申请人提出5项补正要求。本机关于8月2日收到署名为亚某、张某、王某媛、郑某、周某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单位。申请人在补正的申请材料中所列的被申请人为“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黄某”,在请求事项中也明确要求本机关对黄某个人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复议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要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在补正的申请书中列明两项复议请求,一是要求认定黄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公开;二是要求责令白河街道办事处查处林庄村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账目并公开查处结果,该补正不符合“一事一复议”原则,属于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人未按《补正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本机关在《补正通知》中告知申请人“如果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查处林庄村账目并公开查处结果,请另行提出行政复议,并向本机关提供你们曾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补正材料中,既未另行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本机关提交曾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四、申请人王淑媛信息不明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签名为“王某媛”,但向本机关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为“王某嫒”,本机关在《补正通知》中要求申请人进行核实,但其未予理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