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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8-0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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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10

     人:张某,女

      址:南阳市卧龙区

   人:南阳市教育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南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张某行政处理申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诉书(人身财产保护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纠正南阳市宛城区教育体育局篡改申请人档案中的年龄、职务、职称、职业的行为,并责令宛城区教育体育局赔偿申请人因档案被篡改造成的损失共计51万元。被申请人办公室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回复》,答复申请人“张某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按照信访条例,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关于反映宛城区教育体育局篡改张某人事档案导致其工资待遇受损问题不实,你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诉书,南阳市教育局不再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理申诉书》的行为属于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申诉的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处理申诉书》后,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回复》,是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作出的答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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