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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5号

发布时间:2021-07-2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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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5

     人:宋某,男

      址:镇平县侯集镇

   人: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河南省卫健委转办群众投诉件的调查情况回复》(以下简称《调查情况回复》)不服,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向河南省卫健委邮寄《控告书》,控告镇平县人民医院、镇平县人民医院院长、镇平县卫健委、镇平县卫健委主任、河南省卫健委主任,要求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要求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堵塞电子病历漏洞,对镇平县人民医院病历涉嫌造假、伪造、隐匿、篡改、涂改依法进行处理;要求镇平县人民医院向患者家属提供全部录像;要求对镇平县卫健委的调查意见进行复查复核,重新调查处理镇平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的诊疗过程。河南省卫健委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转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调查情况回复》,其主要内容为“(1)执业医师资质问题。镇平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职业资格规范有效;(2)诊疗行为不规范问题。镇平县人民医院保存的病历记录存在瑕疵,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患者治疗期间停用“美托洛尔”药物,也未使用其他治疗心脏药物,使用“极化液”进行救治,符合治疗原则。但结合患者既往病史,本次患者病情变化未请相关专业进行会诊,建议县医院完善落实会诊制度。电子病历系统有心电图报告单,未打印纸质版存入病历;(3)病历封存问题。镇平县医院给予患者家属的病历为电子病历,未加盖公章、病历封存时未提供病历清单,针对该问题镇平县卫生监督所于2020年11月23日对镇平县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调查情况回复》对申请人反映的诉求未能全面处置、对部分诉求存在遗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调查情况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河南省卫健委邮寄《控告书》的行为属于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的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河南省卫健委转办的《控告书》后,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调查情况回复》,是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调查后作出的答复,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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