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8号
申 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某法律咨询服务部
地 址:卧龙区卧龙路田源新城
被 申 请 人:南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仲裁职责、仲裁程序违法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与案外人赵某的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不开庭、不审理、不裁决、不结案,未履行仲裁职责、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南阳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行政复议适格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开展的仲裁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