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6号
申 请 人:孙某,男
住 址:南召县城关镇
被 申 请 人:南召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6月4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召综罚责停字〔2021〕第3-051号)不服,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6月22日向南召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于6月24日签收。2021年7月19日,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由本机关直接受理其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6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视为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4日起已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南召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满2个月,申请人再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直接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