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3号
申 请 人:李某,男,
住 址:南召县皇路店镇
被 申 请 人:皇路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对申请人兑付16万元赔偿款的时间”。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兑付赔偿款的时间”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表,本质上是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被申请人是否答复、如何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不会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