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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2号

发布时间:2021-06-0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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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2

   人: 周某,女

住      址:社旗县唐庄乡

被申  人: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荣印,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建设的“新时代精英学校”占用申请人承包地违法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6月1日向本机关补正申请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依法撤销社旗县人民政府建设的新时代精英学校建设项目用地这一行政行为违法”的表述不明,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请求并提交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被申请人作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于6月1日补正材料,明确其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社旗县人民政府建设的新时代精英学校占地行为”,并向本机关提交《社旗县新时代精英学校简介》作为证据。根据《简介》所述,该校是“社旗县委、县政府2020年招商引资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江苏教育集团在社旗县投资5亿元创办的一所直营学校”。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是“招商引资”,而非“占用申请人的承包地”,新时代精英学校也并非由被申请人建设。经补正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能证明占地行为是由被申请人实施,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和第三项“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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