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01号
申 请 人:董某,男
地 址: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 请人: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白振国,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吕氏墓”进行修复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于2021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收到该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是对卧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送的《关于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吕氏墓”进行修复保护的请示》的回复,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修护保护方案的内部审批行为,并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仅为“吕氏墓”修复保护的程序性环节,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