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1〕8号
申 请 人:程某、郭某明,孙某连、王某法、刘某、曹某方、杜某凤、安某、王某、杨某爱、程某、张某、梁某丽、王某阁、吕某、李某兰、王某亭、王某梅、孙某心、袁某敏、刘某军、龚某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劳动就业办
被 申请 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
申请人以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净土庵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遂于2021年1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通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放弃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