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1〕3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和主体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以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市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征收主体,即日起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
二、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签订《南阳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到市财政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到指定银行按核定数额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指定银行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个月后未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将承担失信后果,由市财政局函告市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电力、供水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纳。市、区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扬尘治理、综合执法、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消防验收、人防建设、供电、供水、办理规划核实和不动产手续等工作时,要及时查验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缴费票据或缴款通知书等资料,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按时限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按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市财政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催缴力度,对拒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好部门职责,做好工作节点的审核把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城市配套费应缴未缴的,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明确城市配套费减免程序
(一)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政策规定的项目(包括公益类项目),一律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宛政〔2012〕5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符合减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出具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建设单位或个人参照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程序办理缴费手续;符合免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直接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费金额核定为零,不再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明确工业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工业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以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一)工业项目地上建筑部分征收标准:
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根据规划建筑面积,按60元/平方米征收;
工业项目除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外的生产类用房、科研设施用房,根据规划建筑面积,一层按40元/平方米、二层按20元/平方米征收,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配套费。
(二)工业项目地下建筑部分征收标准:
工业项目地下建筑部分根据规划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三)物流仓储类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关于城市配套费征收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