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HA202104140024 |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工作人员反映:垂改至今未完成。09年退伍,编制一直没有解决。 |
邓州市 |
其他污染 |
关于“垂改至今未完成”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按照《南阳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宛办〔2019〕18号)精神及相关政策要求,上划人员必须是在编在册人员。至2020年9月底,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共上划在编在册人员196人,已按上级要求完成垂改工作。 关于“部分退伍人员无编制”问题,经调查,该问题属实。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42人为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的42名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与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一致。退役士兵必须解决编制无政策依据。 关于垂改遗留问题。由于相关政策要求,上划人员必须是在编在册人员。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共有47名有人事手续但无编制,没有如期上划,造成不稳定因素。其中,综合执法大队在职45人(42人是1996年至2018年由政府政策性安置分配的退役士兵,2人是大学生分配,1人是招工),无编退休2人。邓州市政府为彻底解决垂改遗留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经邓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邓州分局47名有人事手续的无编人员,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继续由邓州市财政按照原渠道保障。人员继续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使用和管理。 |
部分属实 |
邓州市政府切实保障邓州分局47名无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继续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思想疏导,消除不稳定因素。 |
是 |
无 |
2 |
D2HA202104160036 |
方城县小史店镇干江河,附近的高庄养鸡场,沿河两岸的养猪散户,排放到干江河内,河水污染严重,异味大。 |
方城县 |
水 |
经调查,“干江河”实为甘江河。小史店镇区域内主要河流为夫拉王河、桂河,系甘江河支流。夫拉王河发源于平顶山舞钢市,经方城县小史店镇刘庄汇入桂河,桂河流经方城县杨楼镇汇入甘江河。反映的高庄自然村隶属于娄庄行政村,位于桂河南岸,高庄无养鸡场,只有一家生猪养殖户,位于高庄自然村的西北角,户主高某有,存栏生猪48头,粪污采用水冲粪工艺。小史店镇境内桂河沿岸共有3个行政村、12个自然村,排查发现共有6个养殖户。以上养殖户均为小型散养户,均建有粪污收集设施。 关于“高庄养鸡场,沿河两岸的养猪散户排放,异味大”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高庄自然村高某有养猪户沉淀池严重破损渗漏,在沉淀池旁的水沟内聚集有大量粪污;畜舍墙外粪污收集沟未覆盖密封,处于裸露状态;粪污清运不及时,气味较重。 关于“排放到干江河内,河水污染严重”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高某有养猪户沉淀池渗漏的粪污聚集于附近的水沟内,此处距桂河约500米,未发现粪污排入桂河。其它6家小型散养户未发现粪污直排现象。夫拉王河舞钢市入境方城县小史店镇刘庄断面水质观感较差。2021年4月19日,方城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夫拉王河入小史店镇断面、小史店镇夫拉王河入桂河断面、桂河与甘江河交汇断面进行了取样检测。三处断面监测结果均超过水环境规划要求的Ⅲ类水体水质标准。主要原因是舞钢市夫拉王河进入方城县境内的水体水质严重超标。 |
部分属实 |
2021年4月18日,方城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对高某有养猪户下达了《养殖污染隐患(问题)告知书》,要求其对猪舍墙外裸露的粪污收集沟进行覆盖密封处理,对粪污存储设施破损处进行修复,对排放至水沟内的粪污进行清理,减少臭气污染。目前,该养殖户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现已清圈停养,并签订了不再复养承诺书。 4月21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致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建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落实协同治理、联防联控措施,解决入境水质长期超标问题。经与舞钢分局负责同志磋商,两地集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和入河排污口专项排查整治,有效解决河道污染问题。2021年5月31日,方城县环境监测站对舞钢入境方城夫拉王河断面和小史店桂河陈楼断面分别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当地河流水质实现逐步改善。 |
是 |
无 |
3 |
D2HA202104190003 |
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广店村,镇领导郭鹏、陈万平,招涉黑开发商从2013年开始强占农民基本耕地,盖成商品房进行买卖,破坏生态环境。 |
方城县 |
土壤 |
2012年,方城县广阳镇政府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申报了广阳镇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2013年11月,方城县人民政府对广阳镇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规划进行批复。2013年12月,取得方城县发改委立项批复。同年,经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农用地转用土地160亩;2018年2月,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补办农用地转用10.21亩。目前,项目总占地170.21亩(含道路绿化等用地),现实际建房占用40.04亩。2013年3月,方城县广阳镇党委、政府(时任党委书记郭鹏、镇长陈万萍)与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框架协议,引进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代建广阳镇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2014年1月,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移交给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代建。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开工建设。 关于“招涉黑开发商从2013年开始强占农民基本耕地”问题。经现场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项目原计划一期占地251.7亩。2013年,方城县广阳镇政府以每亩40500元(不低于当时的土地区片地价40000元)的地价进行补偿。其中已补偿到位236.5亩,剩余15.2亩土地由于部分群众思想工作未做通,现保持土地原状。2016年,经原方城县国土部门核实,项目建房实际占用土地40.04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6.1亩。据此,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2月,经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补办农用地转用0.6807公顷(10.21亩)。目前项目建成区均在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没有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经公安部门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公安部门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规定认定,被举报的开发商无犯罪嫌疑。 关于群众反映“盖成商品房进行买卖”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依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方城县委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成后主要由方城县广阳镇广店、陈茨园、朱寨、官坡岭、西张庄、卢台6个行政村村民入住。目前,项目一期工程共建成房屋380 套,现已入住356套,未入住24套。其中,6个行政村村民入住269套,规划区外人员入住87套。 关于群众反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由于该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前期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现象,对生活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2018年以来,方城县广阳镇党委政府加大了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投入,生活垃圾委托第三方统一收集;配套管网进行雨污分离,污水收集后进行处理排放,周边环境得到彻底整治。 |
部分属实 |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协同广阳镇人民政府针对群众反映规划区外人员入住社区问题逐户进行深入调查,规划区外入住社区人员均属广阳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身份。依据《南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工作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员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村人员进城、进镇,进社区居住”,该87户规划区区外人员入住社区符合该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
是 |
无 |
4 |
D2HA202104260033 |
南阳市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村与寺上村交界处,矿山开发,采石采砂,破坏山体,噪声、粉尘污染严重。 |
南召县 |
生态、大气、噪声 |
反映的矿山实际为白土岗镇花子岭村后庄组的一处大理石采矿点,该采矿点于1999年废弃至今,遗留矿渣累积较厚,常年雨水冲刷,偶有松动渣石滚落,存在安全隐患。后庄组群众于2021年3月开始清理附近渣石,削坡除险,在居民房后建设一处拦渣堰。 2021年4月13日,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后庄组村民董某典组织村民对废弃采矿点堆积的渣石进行清理,修建拦渣堰,施工过程中剥离山体面积432.6平方米。 |
部分属实 |
针对剥离山体问题,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其构成非法开采,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1年4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施工。目前,该采矿点已停止施工,施工机械已全部撤离,剥离面已苫盖到位。 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南召县白土岗镇政府已组织修建拦渣堰。截至6月18日,已完成施工治理任务,安全隐患问题已消除。 |
是 |
无 |
5 |
D2HA202104290007 |
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广店村,原村干部郭鹏招的涉黑开发商(老板李朝德),殴打村民,占用农民耕地,破坏环境,建商品房,进行买卖。 |
方城县 |
土壤 |
群众反映问题涉及的项目为广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2013年3月,广阳镇党委、政府与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框架协议,代建该项目。2014年1月,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移交给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李朝德系公司法人李某父亲)代建。 该项目由广阳镇人民政府于2013、2018年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获得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农用地转用批复,农用地转用共170.21亩,项目建成区均在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没有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2016年,经方城县原国土部门核实,项目实际占用土地40.04亩,其中违法占耕6.1亩。据此,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开发商涉黑问题,方城县公安部门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公安部门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规定,被举报人李朝德无犯罪嫌疑。反映“殴打村民”问题,经调查,时任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先后于2015年1月17日、18日与村民发生持械斗殴,2017年8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对周某作出依法判决。 该项目规划总用地819亩,一期计划建设占地251.70亩,广阳镇人民政府以每亩40500元(不低于当时的土地区片地价40000元)的价格,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广店村、陈茨园村两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占地村民进行补偿,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已补偿到位236.5亩,剩余15.2亩土地由于部分群众思想工作未做通,现保持土地原状。 社区项目房屋建成后主要由广阳镇广店、陈茨园、朱寨、官坡岭、西张庄、卢台6个行政村村民入住。目前,一期工程共建成房屋380套,现已入住356套,其中规划区外人员入住87套。 由于该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先建设后完善,前期存在垃圾乱倒,污水乱洒现象,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2018年以来,广阳镇党委政府持续加大环境卫生管理和投入,生活垃圾委托第三方统一收集;配套管网进行雨污分离,污水收集后进行处理,周边环境得到彻底整治。 |
部分属实 |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协同广阳镇人民政府针对群众反映规划区外人员入住社区问题逐户进行深入调查,规划区外入住社区人员均属广阳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身份。依据《南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工作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员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村人员进城、进镇,进社区居住”,该87户规划区区外人员入住社区符合该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
是 |
无 |
6 |
X2HA202104190018 |
南阳市邓州市构林镇高速口向南1公里,207国道东侧,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骗取环评,作业时影响居民,扬尘极大;排放污水破坏土地,影响健康;搅拌车尾气排放超标,严重超载。 |
邓州市 |
大气 |
邓州市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构林镇胡李店南1公里,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2018年9月,该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取得原邓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2019年10月,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关于“邓州市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骗取环评”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发改备案手续,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其用地为建设用地,邓州市构林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证明其建设符合村镇整体规划要求,符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条件。 关于“作业时影响居民生活,扬尘极大”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4月20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处于阶段性停产状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状态良好,厂棚密闭。但厂区路面破损,生产时扬尘较大。该公司正在对破损路面进行修复施工,部分修路开挖物料露天堆放。 关于“排放污水破坏土地,影响健康”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通过勘查该公司周边,未发现废水外排迹象;厂区附近农田小麦长势良好,不存在排放污水破坏土地的现象。 关于“搅拌车尾气排放超标,严重超载”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现有运输商混车6辆,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市分局机动车检测中心会同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公司商混运输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合格。
|
部分属实 |
针对扬尘污染问题,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道路维修工程已完工,露天堆放的物料已全部清运。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已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5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是 |
无 |
7 |
X2HA202104210129 |
南阳市邓州市构林镇高速口向南1公里,207国道东侧,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噪声大,扬尘大,无生产资质;2.使用国三车辆,严重超载,沿路会抛撒石料;3.无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用料破坏土壤,污染地下水。举报人要求:尽快拆除。 |
邓州市 |
大气、水、噪声 |
关于“噪声大,扬尘大,无生产资质”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4月20日,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始停产修整厂区道路,无法开展噪声监测。该公司距最近居民点515米,距离居民较远。经查阅2019年10月的验收检测报告,厂界噪声不超标。生产噪声不会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该公司厂区路面破损,生产时易产生扬尘;厂区路面整修开挖的物料露天堆放,产生扬尘污染。尚德混凝土公司确实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关于“使用国三车辆,严重超载,沿路会抛撒石料”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现有运输商混搅拌车6辆,分别是国四车一辆、国五车四辆、国六一辆,没有国三车辆。经查阅3月27日-4月16日的磅单记录,发现该公司运送原料环节有超载现象,对比车辆核载情况,超载都在30%以下,不属于严重超载,但运送物料过程中存在沿路抛撒的可能。 关于“无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用料破坏土壤,污染地下水。举报人要求:尽快拆除”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产生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经勘查该公司周边,未发现废水外排迹象;厂区附近土地上种植的小麦生长良好,不存在破坏土壤的现象。2021年4月22日,邓州市环境监测站对距该公司最近的住户水井取样检测,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Ⅱ级标准。 |
部分属实 |
针对扬尘污染问题,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道路维修工程已完工,露天堆放的物料已全部清运。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已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5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问题,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4月22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完成资质办理,在此之前不得生产。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办理了相关资质。 针对沿路抛洒隐患,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对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对物料运输车辆进行覆盖、密闭。 |
是 |
无 |
8 |
X2HA202104250099 |
2006年9月11日方城县举报人公公梁文献与被举报人茹广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己耕地承包给茹广朝到2018年10月1日,现合同到期后多次向茹广朝提出收回,茹广朝为非法占用,先是利用亲戚为村支书的权势提起行政诉讼,在争议过程中,在承包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向方城县国土局进行反映,作为主管部门,在事实明显存在的情况下,既不过问,也不查处。请求:1.查处被举报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茹广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直不予处理的责任,并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2.依法对被举报人茹广朝非法占地行为给予相应处罚,责令其拆除建在李宇虹和梁强耕地上的建筑物和退还举报人的耕地。 |
方城县 |
土壤 |
群众反映的问题位于方城县博望镇艾庄村艾庄组,1993年,艾庄村梁文献(已于2012年5月去世)租用艾庄村集体土地4.2亩,约定每年每亩租金400元。2006年2月,该村村民茹广朝分别以租用和置换的方式取得群众梁文献等三户村民土地18.21亩土地使用权,其中建养殖场占地4.21亩(包括梁文献租用村集体土地3.6亩),剩余14亩土地用于种植及鱼塘使用。2018年到期后茹广朝因未退还租用土地,同举报人((梁文献大儿媳李宇虹、梁文献小儿子梁强))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群众反映的“2006年9月11日举报人公公梁文献与被举报人茹广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己耕地承包给茹广朝到2018年10月1日,现合同到期后多次向茹广朝提出收回,茹广朝为非法占用,先是利用亲戚为村支书的权势提起行政诉讼,在争议过程中,在承包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06年2月, 方城县博望镇艾庄村群众茹广朝租用博望镇艾庄村设施农用地4.21亩建养牛场,2010年8月起改为养羊。2018年5月,茹广朝又在养殖场西侧自己租赁地建设塑料蔬菜大棚两座,占地面积 0.99亩,占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因地面未曾硬化,未破坏耕地耕作层,属农业结构调整,不需用地审批。2019年,茹广朝的蔬菜大棚闲置后,临时用于养羊使用。因李宇虹、梁强与茹广朝及艾庄村第七村民组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李宇虹、梁强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茹广朝败诉。茹广朝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案件事实不清,2020年6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案件中止诉讼裁定。为避免案件长期中止,李宇虹、梁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2021年4月1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关于“向方城县国土局进行反映,作为主管部门,在事实明显存在的情况下,既不过问,也不查处。请求查处被举报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茹广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直不予处理的责任,并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关于查处被举报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茹广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直不予处理的责任,并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19年7月,举报人曾向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举报茹广朝占用基本农田(0.99亩)养羊问题,方城县博望镇国土部门督促当事人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因承包权难以认定,所以至今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2021年4月,方城县博望镇政府对茹广朝占用基本农田建的大棚(养殖使用)进行拆除,现已拆除到位。针对反映国土部门失职渎职问题,已将该线索移交方城县纪委监委启动调查。 关于“要求依法对被举报人茹广朝非法占地行为给予相应处罚,责令其拆除建在李宇虹和梁强耕地上的建筑物和退还举报人的耕地”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举报人李宇虹系梁文献大儿媳、梁强系梁文献小儿子,该宗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梁文献、李宇虹和梁强只是该宗地的承租方。因举报人始终未曾向艾庄村村委支付租金,2019年10月23日,艾庄村村委发出通知,要求李宇虹、梁强二人退还侵占艾庄村4.2亩集体土地,并支付26年租金43680元。为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艾庄村委将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承租方土地租金。 |
部分属实 |
2021年4月,方城县博望镇政府对茹广朝占用基本农田建的大棚(养殖使用)进行拆除,现已拆除并复耕。针对反映国土部门失职渎职问题,方城县纪委监委已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下一步,我市将责成方城县政府妥善化解矛盾,合理解决群众诉求,对难以调解事项及时提请民事诉讼;持续开展设施用地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占耕行为,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确保程序规范用途合法合规。 |
是 |
2021年5月16日,方城县纪委监委分别给予负有监管职责的博望国土所宰世奎、艾庄村支书茹汉平党内警告处分;国土所长冯振坤、副所长卢晓刚诫勉谈话处分;给予管理区书记张国欣、环保办主任包文朝警示谈话处分;给予镇政府副主任科员李善喜提醒谈话处分。 |
9 |
X2HA202104270131 |
南召县马市坪乡白沙湾村,村村通道路上,每天都有拉满河砂的大车经过,将道路压碎,扬尘严重;石园自然村的门口,白沙河道上,南召县交通局占河道建设了一个四亩多的大型石子厂,无环评,炸药爆破,噪音大,且导致附近居民房屋倒塌。 |
南召县 |
大气 |
群众反映的“马市坪乡白沙湾村”实际为马市坪乡白河湾村。“村村通道路”实际为马市坪乡方冲村(经白河湾村)至G345下磨湾组的通村道路路基处理工程项目。为解决该区域五千多人出行难问题,2019年,由马市坪乡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该条路段进行加宽优化,新建四级沥青路,路基拓宽为6米,路面5米,全长13.5公里。2019年3月纳入南召县2019年整村推进PPP项目。道路土地性质为道路交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因该段道路一侧为山体,另一侧为陡峭悬崖,地形险峻,工程量大,拓宽工程需对一侧山体进行爆破施工,于2020年4月引进南召县方固实业有限公司参与路基加宽爆破施工,产生废弃石料用于该路段道路建设。目前,该条道路仍在施工中。 群众反映的石子厂位于马市坪乡白河湾村柿(石)园组村口,属南召县方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2021年4月23日建设,计划安装鄂破机1台、振动筛1台、传送设备1套。现场存放有废弃石料。石子厂处于停工状态,无相关手续,属于“散乱污”企业。 关于“南召县马市坪乡白沙湾村,村村通道路上,每天都有拉满河砂的大车经过,将道路压碎,扬尘严重”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此路段正在进行路基扩宽施工,大部分路段已铺设砂石稳定层,路面未作硬化处理,不存在拉满河砂车辆经过,压碎道路问题;路基施工过程中,配备雾炮机、洒水车降尘抑尘,物料全部苫盖,有效控制了扬尘污染。 关于“石园自然村的门口,白沙河道上,南召县交通局占河道建设了一个四亩多的大型石子厂,无环评”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石子厂位于马市坪乡白河湾村柿(石)园组村口,侵占白河河道2亩,现场有鄂破机1台,计划安装移动破碎设备,对路基扩宽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进行加工,未投产。2021年4月28日,马市坪乡政府对该石子厂实施拆除。目前,机器设备已全部拆除完毕,剩余废弃石料由国营砂石公司依法予以没收,进行清运。截至6月18日,该厂剩余废弃石料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两断三清”。 反映的“炸药爆破,噪音大,且导致附近居民房屋倒塌”问题。经调查,问题部分属实。路基拓宽施工中,需要对部分山体进行爆破处理,南召县方固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爆破施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及程序进行爆破作业,爆破点距离最近村庄1公里(安全距离为浅眼爆破不小于300米,深孔爆破不小于200米),爆破过程中有一定噪声产生。调查组对爆破点附近白河湾村柿园组、刘家庄组二十余户群众进行走访查看,未发现房屋倒塌等情况。 |
部分属实 |
2021年4月28日,马市坪乡政府对该石子厂实施拆除。机器设备已全部拆除完毕,剩余废弃石料由国营砂石公司依法予以没收,进行清运。截至6月18日,该厂剩余废弃石料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两断三清”。该问题已整改到位。 下一步,我市将责令南召县政府压实部门责任,强化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督促各方按照规定施工,杜绝问题反弹。 |
是 |
无 |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第7批)
发布时间:2021-07-0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打印】【字体:大中小】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