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8日
南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切实做好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适用本方案,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全市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规划成片开发范围内,需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用地,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施行之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原有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由市文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储,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土地清表
由拟出让地所在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文物勘探单位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符合要求的,由市文物勘探单位出具清表完成证明。
(四)申请
对已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和国有土地收购合同的土地,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五)实施
1.市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衔接,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为考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2.考古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不包含在内),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按程序上报省文物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商定。考古工作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田野考古操作规程》执行。3.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考古勘探结果由文物部门出具文物行政许可审查证书;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批准后,由河南省文物局委派的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发掘结束后,市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发掘报告出具文物行政许可审查证书。4.因土地自然状况或其他因素,无法实施全面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对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遗存,由文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依法另行处理。5.经考古勘探、发掘,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遗迹确需原址保护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建设规划;确需搬迁保护的,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搬迁保护所需费用报市政府研究解决。6.涉及已经公布需要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由文物部门告知土地出让单位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工作经费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土地出让之前进行,宗地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将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进入市财政专户,用于文物保护;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二)根据199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结合南阳市的实际情况,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按照宗地面积均摊计取的方式和3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考古勘探4元/平方米、考古发掘26元/平方米)。
(三)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经费,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
1.向市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市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2.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根据市文物部门的安排与考古工作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3.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土地供应。4.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
(二)市文物部门
1.制定考古调查、勘探计划。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文物行政许可批复意见。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建设用地,告知委托单位相关文物保护要求。
(三)市财政部门
1.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2.设立专户管理该项资金,并根据需要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
(四)拟出让(划拨)土地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
1.负责拟出让(划拨)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2.负责拟出让(划拨)土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划拨用地单位
1.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拟划拨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2.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及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政策落到实处,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有关单位及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全市考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