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第19批 2021年5月2日)

发布时间:2021-05-0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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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HA202104250008

南阳市南召县白土岗镇柳树沟村,金氏达矿业有限公司,扬尘严重,噪音扰民。

南召县

大气、噪声

反映的金氏达矿业有限公司,实为南召县锦氏达矿业有限公司,有铁矿开采、石子加工两个项目。锦氏达矿业公司铁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于20165月取得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20206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017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有效期自201759日至203759日;20184月取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召县锦氏达矿业有限公司白土岗铁矿开采项目核准的批复。锦氏达矿业公司石子加工项目,20178月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17911日,取得原南召县环保局环评批复,2017922日,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2019117日取得河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锦氏达矿业公司矿山为露天开采,采矿过程机械作业、物料运输确实产生扬尘和噪声。该矿山对采场及工作面、矿石堆场、废石临时堆场设置洒水装置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矿区出入口设置有车辆冲洗装置;开采现场和运输道路采取清扫、洒水、雾炮喷淋措施抑制扬尘;采用接替开采方式,及时恢复已采区的场地植被;选用低噪、基础减振好的矿山开采设备,有效降低采矿噪声。

锦氏达矿业公司石子加工生产线,破碎工序配套袋式脉冲除尘器;料库内安装喷淋设备降尘;堆场设置抑尘网并对物料覆盖。鄂破机、圆锥破、风机等设备产生噪声,该公司与最近村庄付庄村高边组直线距离2公里左右,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不会对村民造成影响。但现场个别运输车辆苫盖不到位,调查组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确保车辆规范苫盖。2021425日,属地政府委托南阳广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锦氏达矿业有限公司无组织颗粒物和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监测结果均达标。

部分属实

南召县政府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对该企业的执法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2

D2HA202104250030

南阳市唐河县大河屯镇肖庄村,蔡李吕庄路口,村民(王林亭)在此破坏村内基本农田,导致地面硬化无法复耕,现在路面被秸秆覆盖。

唐河县

土壤

群众举报问题地点为肖庄村民王林亭于2021年4月在此占用耕地建设一处秸秆收集点。该秸秆收集点未办理土地手续,违法占用耕地754平方米,并对占用耕地进行了硬化

属实

2021426日,唐河县组织对硬化耕地进行铲除。目前,该处地面已全部铲除完毕,并进行了复耕。

3

D2HA202104250041

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镇僧官庄村刘沟组东南角,石板厂加工有毒石墨,填埋在当地刘家坟河上游的河道里,污染河水。

方城县

土壤

反映问题位于方城县古庄店镇僧官庄村刘沟组,东南角刘家坟一带,为沟壑土地,使用权属于刘沟组村民刘某义,该处因地势坑洼无法耕种。2016年,刘某义从周边石材厂拉回固废石渣(一般固废)对该地进行回填,回填面积约1.7亩,土地平整后,当年开始耕种农作物至今,属于开荒造地。

关于“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镇僧官庄村刘沟组附近石板厂加工有毒石墨”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的有毒石墨实为石材加工产生的石沫,为一般固废。僧官庄村刘沟组附近有一家石料厂,全称为方城县三道涧石材有限公司,距僧官庄村刘沟组约500米,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建筑石子生产,环评于2015年8月经原方城县环境保护局审批,2020年11月进行了自主验收。主要生产工艺为:鄂破、筛分,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建有粉尘收集设施,作为副产品定期外售。

关于“填埋在当地刘家坟河上游的河道里,污染河水”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处西北方向距自然河沟直线距离约70米,经方城县水利部门认定,该处不属于河道范围,经对该河沟两侧河道排查,未见石渣堆存污染河流现象。2021年4月26日,方城县环境监测站对反映的河沟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同日,方城县古庄店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地矿局地勘一院岩矿检测中心对该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因检测周期较长,待检测结果出具后,依据检测结果跟进下步处理措施。

部分属实

方城县政府加强石材、石料行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实现规范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4

D2HA202104250044

南阳市唐河县古城乡长桥村北边,有人在粉碎花生秆,粉尘污染严重。

唐河县

大气

群众举报反映的花生秆粉碎加工点位于唐河县古城乡长桥村一组北80米乡道两侧,该处有两个花生秧粉碎加工点,共占基本农田约10亩,为别为张某坡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丁某怀农作物加工点,未配套粉尘处理设施。因最近降雨天气较多,两个花生秧加工点均未作业。现场堆积8个花生秧垛,进行了覆盖。针对两个加工点违法占地,属地政府已对加工点的设备进行清除,待花生秧清运完毕后对占用耕地进行复耕。

部分属实

唐河县政府尽快清理地面附属物,并对所占耕地进行复耕。同时,加大对农作物加工点的监督管理,指导帮扶科学选址,规范建设生产。

5

D2HA202104250047

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猪厂组中间有一无名的石子厂,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厂内的石子随意堆放至路边。羊头组中间有一无名石子厂,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污水随意排放至村庄小河里。两家工厂为了躲避环保检查,经常白天停工,夜间偷偷工作。

南召县

噪声

反映的皇后乡北召店村猪厂组和羊头组两个无名石子厂,实际是南阳市汇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召县宏利源矿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汇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环评审批,2019年7月企业开始建设,2020年12月份建成,目前正在验收阶段。南召县宏利源矿业有限公司钙粉、钾长石加工项目于2018年5月取得环评审批;2018年8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关于“猪厂组中间有一无名的石子厂,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厂内的石子随意堆放至路边”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4月6日,南阳市汇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调式。接到交办件后,4月26日,南召县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调查,该企业处于停产整改状态,生产车间全封闭,生产机械加装减震设施;路边堆放部分石头,已采取覆盖措施,调查组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清运,目前已清运完毕;4月30日,属地政府要求企业开机到正常工况,委托南阳三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关于“羊头组中间有一无名石子厂,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污水随意排放至村庄小河里”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南召县宏利源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全封闭,机械加装减震设施,洗石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无排水管道或暗渠通往南小河(企业大门南约10米左右),南小河水清澈,4月30日,属地政府委托南阳三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南小河水质和企业正常工况下噪声进行检测,南小河水质和昼、夜厂界噪声均符合相关标准。

“为了躲避环保检查,经常白天停工,夜间偷偷工作”问题。经调查,该问题属实。两家企业为降低用电成本,享受错峰优惠电价,多在夜间生产。

部分属实

南召县政府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6

X2HA202104250004

举报南阳市内乡县环保局干部别华杰,在内乡县三安石材院内洗砂,还在内乡县兴金升对面,垄断石材城车辆的冲洗行业。洗砂场与冲洗均没有手续。

内乡县

其他污染

别华杰于 2007年7月进入内乡县环保局参加工作,2017年12月任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至今。内乡三安石业有限公司位于内乡县产业集聚区(石材基地10号),法人代表桂某臣,办理有环评、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内乡县兴金升对面的车辆冲洗台位于石材城的西出口(共5个出口),由内乡县石材商会建设。内乡县石材商会于2020年1月2日将该车辆冲洗台委托给湍东镇东王营村村民李某锋运行,李某锋以配偶名义于2020年1月9日注册了内乡县昊昊车辆冲洗中心,主要对石材城的运输车辆冲洗。

关于“三安石材院内洗砂”问题。2020年4月,李某伟(系别华杰外甥)在三安石业有限公司院内建一洗沙场,无环保手续,属于“散乱污”企业。2021 年3月,内乡县已对该洗沙厂取缔到位,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予以免职。4月26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对内乡三安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有洗砂设施。

关于“还在内乡县兴金升对面,垄断石材城车辆的冲洗行业”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内乡县昊昊车辆冲洗中心对进出石材城的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并收取一定费用。经内乡县市场监管局初步调查,该洗车点不涉及垄断行为,不存在强制车辆洗车行为。

关于“洗砂场与冲洗均没有手续”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李某伟洗砂场无任何手续已拆除,目前石材城无洗砂场。李某锋车辆冲洗台于2019年12月筹建,2020年4月初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冲洗台建设有3级沉淀池,在冲车过程中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该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中,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关于“内乡县环保局干部别华杰从事洗沙和垄断石材城车辆的冲洗行业”问题。对于别华杰是否参与李某伟洗沙厂和内乡县昊昊车辆冲洗中心的经营,内乡县纪委监委正在调查。

部分属实

内乡县政府加大对石材城监管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教育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履职尽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7

X2HA202104250017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李店镇半坡大队杏庄村:半坡水库周围的路坑坑洼洼,十分狭窄。刑冲村往南的小桥坍塌许久,村干部不维修。沿刑冲村往南的杏庄村村边上小路,是学生上学的必经之路,但是一直是泥巴土路,孩子们穿胶鞋都过不去。杏庄村内大坑无排水口,下雨时水会漫出来围困多家住户。

社旗县

关于“半坡水库周围的路坑坑洼洼,十分狭窄”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半坡水库周围的水泥路修建于2008年,规划设计路面宽为3米,目前该路段主体路基完好,该条道路并不是通村主干道和必经路,通行频率不高,道路现状能满足周边村民出行。

关于“邢冲村往南的小桥坍塌许久,村干部不维修”问题。经调查,问题不属实。邢冲自然村往南至杏庄自然村之间有两座跨度为3.5米和4米的小桥,经现场查看,两座小桥主体结构完好,满足正常通行需求,不存在坍塌现象。

关于“沿邢冲村往南的杏庄村村边上小路,是学生上学的必经之路,但一直是泥巴土路,孩子们穿胶鞋都过不去”问题。经调查,问题不属实。杏庄自然村村内道路基本上是硬化水泥路,仅有个别的巷道入户路因地势特殊,为沙土路。半坡小学位于邢冲自然村旁边,杏庄村至半坡小学的必经路为水泥硬化路,不是泥巴土路。

关于“杏庄村内大坑无排水口,下雨时水会漫出来围困多家住户”问题。经调查,问题部分属实。杏庄自然村内共有两处坑塘,位于该村东北角,平时水位较低,但遇到连续大雨天气时,坑塘内水位上升,因周围整体地面较低,加之部分村民在周边沟渠内种植农作物造成排水不畅,造成塘水漫过路面,短时间内影响村民出行。针对以上问题,社旗县已组织专门力量疏通坑塘周边排水沟渠1.2公里,确保雨天及时排水,保障群众出行。

部分属实

社旗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加大投入,对群众关切的道路、桥梁、坑塘等具体的民生实事,要做实做细,做到让群众满意。

8

X2HA202104250090

南阳市镇平县华夏石料厂采石区内,钻孔未安装收尘装置,爆破未采取湿法作业,运送车辆未实施喷淋降尘,整条生产线未安装干法式收尘设施,所有存料场地均为露天堆放,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喷淋降尘,弃渣废物乱堆乱放未遮盖,未设置挡土墙,未分时段生产作业,噪音和扬尘严重影响周围村民生活。

镇平县

大气、噪声

镇平县华夏石料厂位于镇平县柳泉铺镇青山村倪家村自然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0月至2021年11月1日。2016年1月,该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评报告书通过原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9年1月,其年产20万吨石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原镇平县环保局审批;2019年11月,该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和年产20万吨石子项目通过整体环保竣工验收。2018年12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南阳市镇平县华夏石料厂采石区内,钻孔未安装收尘装置”问题。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厂钻机安装有自动收尘装置,并运转正常。

关于“爆破未采取湿法作业”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华夏石料厂委托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镇平县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爆破服务。在爆破现场,对爆破作业面提前用洒水车进行洒水,起爆的同时用雾炮车在作业面周围喷淋,降低爆破扬尘污染。

关于“运送车辆未实施喷淋降尘”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厂配套安装有自动感应式运输车辆冲洗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关于“整条生产线未安装干法式收尘设施”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厂生产车间全密闭,破碎工段和筛分工段都是密闭作业,输送带二次密闭;配套建设有物料大棚,物料全部入库。厂区配备雾炮机、洒水车、清扫车、防风抑尘网等污染防治设施。两条石子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配套袋式收尘及水喷淋装置,并正常运行。

关于“所有存料场地均为露天堆放,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喷淋降尘”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厂建有物料大棚,大棚内安装有雾喷设施,原料和产品装卸入库时,雾炮及雾喷装置正常运行。但在该厂中心空地露天堆放有部分原料,覆盖较好,经调查组指出后,该厂已全部清运进棚。

关于“弃渣废物乱堆乱放未遮盖”问题。经调查,该问题属实。在该厂采矿区域有部分废石料和渣土露天堆放,未覆盖到位。针对此问题,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厂对渣土和废石料全部覆盖到位,目前该厂已对废石料和渣土进行覆盖。

关于“未设置挡土墙”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该厂在车间周边均做有护坡和挡土墙,并进行绿化。同时在表土存放场设置有每阶长约200米的三阶挡土墙。

关于“未分时段生产作业,噪音和扬尘严重影响周围村民生活”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厂距离最近倪家沟村居民区有500米,镇平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厂厂界环境噪声和无组织粉尘进行了监测,结果均达标。

部分属实

镇平县政府压实部门责任,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和绿色矿山要求,切实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

9

X2HA202104250099

2006年9月11日方城县举报人公公梁文献与被举报人茹广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己耕地承包给茹广朝到2018年10月1日,现合同到期后多次向茹广朝提出收回,茹广朝为非法占用,先是利用亲戚为村支书的权势提起行政诉讼,在争议过程中,在承包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向方城县国土局进行反映,作为主管部门,在事实明显存在的情况下,既不过问,也不查处。请求:1、查处被举报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茹广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直不予处理的责任,并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2、依法对被举报人茹广朝非法占地行为给予相应处罚,责令其拆除建在李宇虹和梁强耕地上的建筑物和退还举报人的耕地。

方城县

土壤

群众反映的问题位于方城县博望镇艾庄村艾庄组,1993年,艾庄村梁文献(已于2012年5月去世)租用艾庄村集体土地4.2亩,约定每年每亩租金400元。2006年2月,该村村民茹广朝分别以租用和置换的方式取得群众梁文献等三户村民土地18.21亩土地使用权,其中建养殖场占地4.21亩(包括梁文献租用村集体土地3.6亩),剩余14亩土地用于种植及鱼塘使用。2018年到期后茹广朝因未退还租用土地,同举报人((梁文献大儿媳李宇虹、梁文献小儿子梁强))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群众反映的“2006年9月11日举报人公公梁文献与被举报人茹广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己耕地承包给茹广朝到2018年10月1日,现合同到期后多次向茹广朝提出收回,茹广朝为非法占用,先是利用亲戚为村支书的权势提起行政诉讼,在争议过程中,在承包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06年2月, 方城县博望镇艾庄村群众茹广朝租用博望镇艾庄村设施农用地4.21亩建养牛场,2010年8月起改为养羊。2018年5月,茹广朝又在养殖场西侧自己租赁地建设塑料蔬菜大棚两座,占地面积 0.99亩,占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因地面未曾硬化,未破坏耕地耕作层,属农业结构调整,不需用地审批。2019年,茹广朝的蔬菜大棚闲置后,临时用于养羊使用。因李宇虹、梁强与茹广朝及艾庄村第七村民组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李宇虹、梁强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茹广朝败诉。茹广朝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案件事实不清,2020年6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案件中止诉讼裁定。为避免案件长期中止,李宇虹、梁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2021年4月1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关于“向方城县国土局进行反映,作为主管部门,在事实明显存在的情况下,既不过问,也不查处。请求查处被举报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茹广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直不予处理的责任,并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关于查处被举报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包庇纵容茹广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一直不予处理的责任,并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依法追责”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19年7月,举报人曾向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举报茹广朝占用基本农田(0.99亩)养羊问题,方城县博望镇国土部门督促当事人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因承包权难以认定,所以至今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2021年4月,方城县博望镇政府对茹广朝占用基本农田建的大棚(养殖使用)进行拆除,现已拆除到位。针对反映国土部门失职渎职问题,已将该线索移交方城县纪委监委启动调查。

关于“要求依法对被举报人茹广朝非法占地行为给予相应处罚,责令其拆除建在李宇虹和梁强耕地上的建筑物和退还举报人的耕地”问题。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举报人李宇虹系梁文献大儿媳、梁强系梁文献小儿子,该宗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梁文献、李宇虹和梁强只是该宗地的承租方。因举报人始终未曾向艾庄村村委支付租金,2019年10月23日,艾庄村村委发出通知,要求李宇虹、梁强二人退还侵占艾庄村4.2亩集体土地,并支付26年租金43680元。为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艾庄村委将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承租方土地租金。

部分属实

方城县政府妥善化解矛盾,合理解决群众诉求,对难以调解事项及时提请民事诉讼;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对该养殖场用地进行备案,并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确保程序规范用途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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