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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8-000001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17〕74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5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南阳市城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办法》(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等文件要求,为准确核定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规范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核对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开展信息核对、管理工作。经救助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授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及时向信息核对平台提供户籍、机动车、社会保险、工资、就业、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注册登记信息。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需要,经救助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授权,开展信息核对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

二、核对内容及方式

(一)核对对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委托核对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核对对象包括:1.已享受城乡低保、保障性住房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的。2.申请城乡低保、保障性住房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的。3.受申请人委托,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人员。

(二)核对方式

1.实地核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救助申请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取证等方式核对救助对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构随机抽检。2.系统核对。由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系统,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核对已救助和拟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3.人工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由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间采用加密存储介质或书面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核对内容

核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1.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房产、债权及其他财产。

(四)核对程序

1.申请。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暂住证)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南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声明表》和《南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对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予以授权。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暂住证)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将核对对象申请救助资料、实地核查结果和审核意见统一报送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3.核对。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需要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并与核对机构签订《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一个核对周期为15个工作日(从核对机构接到相关部门核对委托书之日起计算)。核对机构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汇总、分类所需核对信息,通过网络、加密存储介质或纸制介质交付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核对。各信息提供部门自接到核对机构递交的核对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核对结果反馈至核对机构。核对机构自接到各信息提供部门反馈查询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对报告,该书面报告作为相关部门作出各种救助审批的重要依据。

遇到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材料虚假、待核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没有授权委托或拒绝配合核对工作、申报期间转移财产等情况可以中止核对工作。

三、责任分工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核对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

(二)市智慧城市办负责核对平台硬件保障及日常维护,协调做好相关比对部门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对接。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开展核对工作所需经费及核对平台运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信息。

(五)公安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户籍人口信息和机动车辆相关信息,并对查询车辆原始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房产拥有、交易、租赁等信息。

(七)税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八)工商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等信息。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十)残联负责共享核对对象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农业补贴等信息。

(十二)农机部门负责共享核对对象农机补贴等信息。

(十三)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银行、证券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核对对象金融信息共享工作。

(十四)银行业监管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书面授权,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贷款、基金购买等信息。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享核对对象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门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信息核对、平台管理等工作,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二)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信息核对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信息收集及核对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部门信息,配合民政部门实行信息共享,数据对接,确保民政部门准确、高效、公正的认定救助申请对象。

(三)加强保密管理。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签署保密协议,严守保密纪律,加强信息交流中的保密工作,规范信息交流及核对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核对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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