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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001-2017-000028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4日
标  题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政〔2017〕27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04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8月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4年8月5日印发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宛政〔2014〕43号)同时废止。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使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南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规范高效,勤政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九、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高效协同,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调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市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研究前,要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不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开门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凡以市政府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协议,须提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协议的必须为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主管领导。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半年和季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六、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

全面实行清单式管理和台账式管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标准、项目支撑、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政府决策事项媒体报道审批制度,确保相关新闻报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和重大决策事项。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时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鼓励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

(四)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三)研究审定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市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四)讨论以市政府名义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市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六)研究涉及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与公共政策。

(七)研究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并减少与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重复。

四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安排一定时期内某个领域的工作。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涉及两位以上(含两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确定。涉及人员机构、编制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处置、土地规划变更的议题,要事先征求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办理。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召开各类会议应严守规定,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提交上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并需市长同意,并出具书面请假说明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十八、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含两位)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编发的会议纪要,先经所涉及到的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立项督办,督促主办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发出专项督办通知,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五十一、市政府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议按排序或工作分工轮流参加。

五十二、切实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数量,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一般不安排会议发言,原则上不专设会议主持人。严控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因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确需召开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应当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市长、副市长不参加,一般不邀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12〕143号)。

五十四、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市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或转发。

五十五、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与其他部门或本市政策不一致的,应请示市政府后再发文。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充分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属于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重要问题,需要报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主管副市长、秘书长应事先搞好协调,提出意见。

五十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并要做好前期工作,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和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应在1周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突发性事件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五十七、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报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八、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

五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代拟文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六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工作以及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事关全局的重要部署或重大事项,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本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保证公文质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可以用电话、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可通过便签函形式发文的一律不发正式文。

(二)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市政府公文;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三)除有特别规定外,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的,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不必经市政府转办。

(四)属于部门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仍由原部门发文。

(五)凡中央、省已发文至县(区)政府(管委会)且要求明确的,市政府不再另发贯彻意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印发文件。

(六)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七)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八)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出于公心、如同家事,用心动脑、想清悟透,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明察暗访,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七、政府领导同志要统筹安排,认真搞好每月工作总结和计划。市政府办公室每月末提前联系收集市政府各领导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重大活动安排,汇总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等。

六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对突发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市政府按程序核准。

七十、对于市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领导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团结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大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事项包括:

(一)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不同情况,市政府对以上事项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二、落实市领导内外事活动制度。以中央、省名义来宛检查、督导、调研的工作组和现职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市长、副市长按要求出席相关活动。来宛调研考察的现职正厅级领导同志,可安排1名对口副市长陪同。来宛考察的现职副厅级领导同志,原则上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凡需邀请外国人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主办单位事先须向市外事部门报告,由市外事部门指导来宾在宛期间的全程活动安排。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市外事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活动内容和外宾身份提出出席建议,同时协助主办部门做好有关事宜的安排。

各地各部门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必须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不得通过各种关系和非正式渠道直接邀请领导同志,切实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三、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一律不得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并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且不得通知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七十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和领导同志值班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厅级干部出访、出差或休假,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市长。副市长和对口服务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宛。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外出回宛要及时销假。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接待群众上访,随时妥善处置紧急、重要事件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七十五、市政府领导实行AB角制度。市政府领导外出,要提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各自的A角或B角,外出期间分管口临时性工作由对应的市领导代为负责、统筹协调。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运用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典型引路、点面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专班推进、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层次领导,宣传引导、发动群众等工作方法,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运转。市政府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未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予以办理。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各部门对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七十七、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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