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现将《南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6日
南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健康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是指以广告为表现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等作(制)品,向社会传播良好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重点围绕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展开。
第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四条 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视听语言用法得当;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南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市工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车站、机场等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在建项目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设置、指导和管理,支持公益广告宣传。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公益广告奖励扶持政策,定期择优对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刊播单位进行奖励。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推动完善公益广告宣传运行方式创新,建立公益广告宣传组织领导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协作联动机制、督查考核机制等宣传运行机制,规范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提升公益广告的档次和品位,推进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公益广告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报纸类:《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都晨报》等每月分别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二)广播类:市级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
(三)电视类:市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四)互联网: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一)鼓励电影院在开映前播放30秒的公益广告。
(二)城市主干道建筑在建工地封闭式围挡(围墙)设置公益广告量应不少于封闭围挡墙体面积的50%,且不得留空白。
(三)政府产权并投资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申批并引入市场机制建设的户外广告,应优先做好各类公益广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50%。
(四)鼓励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LED电子屏不少于1/3时间刊播公益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广告经营单位(个人)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租期间,鼓励广告发布者无偿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位招租期间,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其招租内容只能发布在广告位的左下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且招租字样应当与公益广告的内容相协调。
第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广告发布者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的公益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